企业上市:商号问题

日期:2017-03-18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商标的问题大家都非常熟悉也比较普遍,而商号的问题实践中并不多见也比较陌生,关键是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也没有对商号问题单独进行约束。因此,在该部分,将为大家简单介绍一点商号的基础知识。

(1)概念

商号(TRADE NAME),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商号开展各种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刻制各种公章、开立银行账户、悬挂字号牌匾以及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商号。在很多企业中,商号同时也是公司最核心的商标,这能够保证企业品牌形象的一致性,易于宣传推广。

我国法律对于商号以及相关权利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不过《民法通则》、《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则对企业名称权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应该就是我们这里提到的商号。法律之所以调整商号,不仅因为其可以是识别企业的重要标志,更重要的是因为它体现了特殊的权利,也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2)特征

①非时间性

商号不具有时间性,只在所依附的企业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②排他性

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换言之,同一个商号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或不同的营业范围可以相同或相似。比如:某个企业在山东叫光明乳业,那么也可以有企业在江苏叫光明乳业,或者在山东将光明钢铁。

③人身属性

商号具有人身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④财产属性

商号具有财产属性,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商号可以转让,那么应该也就可以继承、许可使用或者设为抵押。

(3)核准要求

①组成要素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1)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企业。

②只能为文字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4)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主要有两种情况:商号权侵犯商标权,商标权侵犯商号权(发生频率较低)。

①分级管理

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②解决原则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③其他问题

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商号与商标的差异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①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②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③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④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商标有必要在该国另行注册,商号没有必要另行注册。

⑤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时,或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时,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很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无法注册成商标。

⑥表现形式: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l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数字、图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有的国家甚至把声音、气味等也作为商标注册。

⑦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商号权的实现只要按照层级的要求在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后,在取得名称权的同时也取得商号权,其从时间上来计算可能是一瞬间的。而商标权的取得从申请到权利取得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长达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间隔。

⑧地域和时空的效力范围不同我国商标权在全国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无限次地续展。商号权除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但其时空效力却是一次申请,终身有效,只要主体存在,商号权就伴随着企业名称权永远存在。

⑨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是可以拥有无数个商标。

⑩商标有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两种,商号一般强制注册;一个商人只能有一个商号,却可以拥有多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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