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资产重组的三种税务处理方案优劣评析

日期:2017-07-19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赵琳 王强

第一,该项交易完成后的12个月内,B公司不得改变标的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第二,基层税务机关在评估该项资产划转交易时往往会重视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A公司与B公司还应当准备该项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说明资料。

小结

以上针对企业集团优良资产重组的三种税务筹划方案可谓利弊并存,各有千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方案的最大优势在于资产受让方以公允价值入账,在折旧和财务数据优化方面效果明显。资产收购方案的最大优势在于对递延纳税并无时间限制,交易双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需承担企业所得税税负,但该方案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严苛的适用条件。资产划转方案的突出优势有二,一是不改变资产受让方公司的股权结构,二是直接把交易认定为划转而非转让,但该项方案的适用条件并非特别严苛。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企业集团在进行内部资产重组规划时,应当将税务成本因素作为制定重组方案的关键因素之一,结合重组主体、标的、对价支付及重组目标等情况,综合分析并选取最佳方案。总之,华税律师建议企业集团在制定重组方案时积极寻求税务律师的专业支持,帮助企业制定重组的税务方案,节约税负,并避免发生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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