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PE、VC签订对赌协议时必须了解的20条陷阱!

日期:2017-07-19 来源:洞见知行

请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和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发行人2015年度业绩大幅下滑对其债券公开发行及上市条件的影响,同时对如何采取措施保证合规发行以及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说明。

2.根据大公国际出具的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请资信评级机构结合发行人2015年三季度业绩、全年业绩预计情况以及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信用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十六)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1.报告期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南京银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向非关联方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内容,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在债券存续期内可能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的,应进一步披露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请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47条规定,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有效。目前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补充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并更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

(十七)关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2013年5月30日,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被我会处以责令改正、警告和60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关于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重点问题

1.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纺织业,2014年,发行人为保利龙马能源(大连)有限公司和北京厚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并取得收入约2.6亿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项收入的性质、交易背景以及上述交易的合规性。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事项作出补充披露。请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的情形,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不限于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内容) ,并做重大事项提示。债券存续期内可能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的,应进一步披露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请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般问题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第47条规定,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有效。目前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并更新募集说明书相关披露内容。

(十九)关于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重点问题

请发行人结合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公司净利润下滑对本次债券发行、 交易环节的相关影响, 并在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作风险提示。

(二十)关于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发行人承担了329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的建设任务。发行人所有不产生收益的标的项目建设资金都有明确的补助来源,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能全额覆盖建设资金及融资利息。标的项目竣工决算后计入发行人固定资产,发行人对标的项目不计提折旧。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贴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标的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由舟山市政府委托舟山市公路管理局管理。请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补充说明下述事项或提供相关核查意见: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标的项目建设、政府补贴的背景、会计处理方式及相关依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承担标的项目后续维护的其他成本,是否可能形成发行人的预计负债。

2.请申报会计师结合政府补贴的实质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将政府补贴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依据;同时,鉴于该项资产不能给发行人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请申报会计师说明该项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或者是否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提相关资产的减值损失。

3.请发行人律师对标的项目所有权归属相关文件的有效性补充核查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按照《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简化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流程

(一)审核流程图

(二)主要审核环节

1.受理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根据《程序规定》、《管理办法》等要求,接收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公司债券监管部。

公司债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发行人补正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核

申请受理后,公司债券监管部将根据回避要求等确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适时启动诚信档案查询程序。审核工作遵循双处双审、书面反馈、集体讨论的原则。

3.反馈

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

原则上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反馈会后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受理部门通知、送达发行人。自申请材料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发行人来电来访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发行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期间,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当面会谈沟通的,公司债券监管部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会谈。

4.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债券监管部召开审核专题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原则上依据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审核专题会审核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予通过。对于发行申请材料仍存在尚需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的,公司债券监管部可以按规定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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