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房地产问题操作实务

日期:2017-05-18 来源:企业上市

问题三:用地预审手续已经过期

股转系统发现企业申报用地的预审手续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审批,现已到期,对企业能否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提出来明确质疑。这个问题若不能解决,意味着即使企业愿意补办用地手续,也存在法律障碍,将直接影响挂牌。

问题四:该宗土地上在建工程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股转系统明确要求企业解释,未取得上述两个许可证就建设生产基地,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基于这些问题,摆在企业和中介机构面前的有三种选择。

第一,停止使用土地和在建工程建设,等待所有手续齐备之后再进行建设。此方案最符合有关程序规定,但这么做,肯定影响本轮挂牌申请,只能等到下轮挂牌。一旦停工,企业将蒙受巨大损失。

第二,请土地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背书,说明用地合法性、工程合法性,并作出同意办理有关证照的承诺和时间表。请政府机关背书曾经是处理同类问题的普遍方案。但这一方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政府的背书只能说明政府不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不必然说明企业行为合法;二是政府不再出具任何背书是大势所趋,中小企业拿到政府背书的概率大大降低了。

上面两条路都走不通,只有通过专业论证,正面回复股转系统问题,说明企业占用土地合法合规性这一条路可以走了。

解决问题一:立足立法体系,正面抗辩

如果按照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思考,问题一无解。但谁说反馈意见就只能解释,不能抗辩?只有抓住法律依据,充分抗辩,股转系统才有可能采纳观点。

这一问题曾经着实让负责某公司挂牌法律服务的的陕西睿和律师团队无从入手回复。笔者提出,反馈意见中援引的司法解释不应适用,为该团队化解了这一问题。该解该释规定"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不具备和法律同等的普遍约束力。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只在人民法院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起到约束力。该宗土地并未涉及任何诉讼,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同时,该解释也不是土地管理部门执法时能够直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依据该解释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收回土地。

解决问题二、进行全面分析,多方论证

1.充分尽职调查,掌握实际情况

经办律师调查得知,某公司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已经取得当地政府立项备案和选址批复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缴纳绝大部分相关土地款项;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亦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近2年内也未对该项目作出任何行政处罚。该项目土地相关款项大部已支付,从企业预算和盈利能力看,有能力支付尾款,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预期的法律障碍。这就为进一步论证奠定了基础,

2.找到使用土地的法律依据

笔者为经办律师提供了一个条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该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这一条款并未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建设单位使用土地的前置条件,而是规定企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可使用土地。

3.结合多方因素,论证企业用地不属重大违法违规

仅凭一个条款分析太过单薄,笔者又进一步说明土地手续的进展情况,意在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将成为既定事实,不会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出现,更不会因此影响投资人的利益。

第一,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项目备案,依照《入园协议》的约定在该宗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该宗土地用途与《入园协议》约定用途以及规划许可范围完全一致,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的规定。

第二,企业缴纳了土地相关费用、通过了用地预审、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已向省级国土资源厅报批并得到该厅认可,只待建设用地批准公文行文手续办结,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对该宗土地使用情况知晓且认可,并未因此对公司进行任何行政处罚。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产业园区"政策"及"工作程序"导致的,该园区入园企业均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此情形不是企业自身原因导致。

第三,企业对该宗土地的使用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该宗土地不应依据该条款责令退还。同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简称《指引》)规定,该公司未因使用该宗土地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指引》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解决问题三:阐述条款内涵,排除取得土地的法律障碍

首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2款第1项规定"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和第六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的规定可得知: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持有包括可行性报告在内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才能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用地申请后才能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经审核合规后,才能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才能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可见,取得用地预审是报批供地方案的前置条件;审核通过供地方案又是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的前置条件。用地预审手续是为报批征用方案、供地方案和新增建设用地服务的。

当地省级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中既然包括该宗用地,就充分证明该宗土地的供地方案已经通过了审查。根据土地所在地政府《2014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陈述,该宗土地的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用地预审手续已经在其有效期内达到了报批土地征用方案、供地方案和新增建设用地的目的。根据以上各条款规定的内容,目前用地预审手续虽已过期,但其法律效力已经发挥,预期的法律效果已经达到。

综上,该宗土地的用地预审虽已到期,但该宗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经办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用地预审手续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不构成某公司使用该宗土地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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