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一些问题的汇总

日期:2017-02-08 来源:张三金子

法理分析: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与改组外商投资企业的发起人除应具备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条件外,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同时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中国股东且不得为自然人股东。换句话说,根据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若想完成改制上市,必须在改制阶段引入中国非自然人股东。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至少还应有一个发起人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法文补充: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案例分析:

浙江向日葵(300111):2009年6月,公司增资5000 万。当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向日葵(股份公司)直接向71名自然人(绝大多数为境内自然人)增发股份使其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九阳股份(002242):05年4月外资增资进入,变更为合资企业,07年9月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增资前九阳的股东为四位境内自然人。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锁定问题

法规条文: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法理分析:

商务部有关文件中一直引用《暂行规定》相关条例,说明该文件有效,这与《公司法规定》相矛盾。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下规定来判断锁定期: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于2005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同时,根据商务部外资司于2008年12月1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

案例分析: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特瑞德”)和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乐普医疗”)都属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瑞德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是2009年6月4日;乐普医疗是2008年1月14日。如果依照《暂行规定》,则特锐德的发起人HelmutBrunoRebstock(德国籍)和乐普医疗的发起人毛里求斯Brook公司和美国WPMedicalTechnologies,Inc持有的股份应分别锁定至2012年6月4日和2011年1月14日。

但在特瑞德2009年9月18日的《招股说明书》中,HelmutBrunoRebstock(50岁,毕业于德国特拉维夫大学任职于德国西门子公司、TEG(德国)。现任公司董事、QuestingHoldingsLtd.董事、MCHGlobalConsultingLtd.董事、许继德理施尔董事、TEC(北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承诺的是:“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乐普医疗2009年9月18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中》中,披露的是:“本公司其他股东Brook公司、蒲忠杰、美国WP公司及苏荣誉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实务操作:

由于《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限有明确规定,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也适用《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应为一年。特锐德、乐普医疗的审核实践也实际支持了这一结论。

6、外商投资企业转让非国有股权是否需要评估

法规条文:

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12-10》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法理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的非国有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形:即中方收购外方股权和外方收购中方股权。

一、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里没有对外方购买中方非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作出规定,参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股权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在深圳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资料中要求提交审计或者评估报告(见附件)。

二、中方收购外方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12-10》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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